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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先生说: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官家银行既打击地下钱庄又默认地下钱庄,其要害是管理费用。
但吴英再怎么大姐大也不是什么老江湖,一个80后中专生能有什么经营处世的绝招呢?难怪她受审期间的在家信里坦言:还不如过平平淡淡的日子好。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是众所周知的80后亿万富姐或亿万富婆。可如果一定要说存在什么诈骗的话,那也是借贷双方的相互诈骗,责任在借贷双方。这个从借贷关系的过程标准跳跃到非法骗取的结果标准,本身就是一种经济潜逻辑。政府金融垄断迫使贷方不可能追究借方的法律责任(因为黑市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可政府却硬要说借方犯集资诈骗罪。
吴英的高息借债显然是高风险经营问题,这本身是个人和制度造成的赌业家行为,类似于吸毒成瘾。吴英案中的借款人和放款人已经很不理智,可万没料到浙江法院却更不理智。(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进入专题: 执法理念 检察事业 。
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保证,做到信仰坚定、思想成熟、素质过硬、品德高尚、作风务实、一身正气。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树立正确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的极端重要性 检察机关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反映检察机关的性质、功能、目标、价值取向及其实现途径,事关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事关检察工作的实际成效。要坚持解放思想,继续更新不合时宜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
深化对科学发展主题的认识,既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又要在检察工作中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自身发展中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这些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是全国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重要正确思想和观点的集中概括和总结,是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检察工作实践有机结合的产物。
第二,检察权必须受到监督制约。它深刻回答了在社会主义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不仅对国家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明确了政法机关、政法干警执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正确方向的根本保障。执法办案是法律监督的基本手段,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检察机关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最核心的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端正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执法公正。
一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检察权也不例外。一要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保持清正廉洁。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应与违法情形的性质、程度及诉讼阶段相适应,遵循诉讼经济、分工制约等原则,保证诉讼活动有序高效运行。
必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坚持从有利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出发处理案件,确保良好政治效果。而理念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会使检察工作偏离正确方向,甚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带来严重影响和损害。
三、以大力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为主线,牢固树立、自觉践行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的认识,形成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和观点。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树立正确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思想深处认真剖析执法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真正把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贯穿到检察实践全过程,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方向性、根本性和战略性的思想武器。
必须注意把握办案时机,改进方式方法,注重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争取积极社会评价,确保良好社会效果。实践反复证明,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一旦被掌握并用于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就会产生强大的推动力量。三要坚持围绕四个维护、两个促进的根本目标,努力实现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的有机统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这是检察人员共同的根本宗旨、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检察文化对检察人员的本质要求,也是全体检察人员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第一,检察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
五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滥用必追究轮奸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只存在构成与否的情形。
但是,不能把轮流奸淫简单等同于轮流强奸,因为强奸是典型的复合行为,既要求有强制行为,又要求有奸淫行为。从客观主义刑法的基本立场来看,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以被害人受到的侵害为根据的。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2人以上轮奸只是强奸罪的量刑情节,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无关,此种情形下,对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应当适用2人以上轮奸的规定。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
如果将轮奸扩大解释为共同强奸,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符。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因此,轮奸情节的成立不需要以共同犯罪为前提,只要行为人伙同他人,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即可,而不要求各行为之间必须构成刑法规范意义上的犯罪。不过,由于未予奸淫的行为人只有轮奸故意,仅实施了强制行为,说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较轻的,地位是较为次要的,因此可以按照从犯来处理,但不影响轮奸情节的认定。
在立法上,将轮奸作为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说明了轮奸对女性侵害的严重性。因此,对轮奸的正确理解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
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奸的情节。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共同强行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场合,是否构成轮奸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从轮奸系共同犯罪的理论出发,认为轮奸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实行犯,需要2人或2人以上构成强奸罪为基础,可是,由于其中一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因而2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也就谈不上构成轮奸。
至于就行为人而言是否承担责任则不是法条所关心的事情,从传统犯罪论体系出发,就不能认为轮奸以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为前提。本着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结合审判实践,就轮奸的认定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存在两者截然不件同的观点,但多数意见认为,在有些场合存在片面共犯,不过仅限于片面帮助犯。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论者未能准确把握片面共犯理论。二、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理由是:轮奸是强奸罪中一个具体的量刑情节,是一个事实行为和客观违法行为,而不是规范行为。
只有主观上有轮奸的故意,且共同实施了强制行为,但没有客观上的轮流奸淫,就不能认为轮奸成立。三、轮奸的构成不以行为人系共同犯罪为前提,应当以行为共同说来考量。
作为强奸罪的情节,虽然轮奸从来不是一个罪名,但对量刑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从立法本意上理解,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当2人以上轮流奸淫的情形出现,与1人奸淫相比,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才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进入专题: 轮奸情节 司法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2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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